【法官说法】论文抄袭曝光 博士学位被撤

2020-07-31本站

  【法官说法】论文抄袭曝光 博士学位被撤。论文抄袭,对学者来说,是不可逾越的红线。高校作为学术论文的最大输出者,应当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对学术不端行为严厉打击,纠正学术不良风气,营造良好学术氛围不仅是高校的责任,也是其应尽的义务。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案件。徐某虽然博士毕业已经10年,但因博士论文抄袭推荐阅读:样本量估算,还是被网民揪了出来,最终被学校撤销博士学位。

  徐某是沈阳某大学2003级博士研究生,2008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2016年12月,多家网络媒体公开报道了徐某博士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引起学术界热烈讨论。作为徐某博士学位的授予单位,某大学在得知以上报道内容后,启动对徐某博士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的调查,并成立了调查组。

  2017年1月19日,该大学学术委员会向徐某邮寄《告知书》。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核实,通过对徐某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内容的逐条对比,发现徐某博士论文涉嫌抄袭裴某、游某、柴某某和游某某的4篇硕士学位论文,其博士学位论文与他人已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内容上出现大量重复现象,且重复内容大部分未标注引用,认定其行为存在抄袭现象,并由此形成了调查报告,认定徐某博士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

  2018年4月18日,该大学作出《关于撤销徐某博士学位的决定》,认为徐某博士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决定撤销徐某博士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徐某博士学位被撤销后,对某大学提起行政诉讼。徐某认为某大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在调查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要求某大学撤销原决定。

  徐某认为,他的博士论文是在其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进一步研究成果而形成的。上述科研项目是指从2001年1月开始,至2005年1月结题的科研项目。该项目包括他在内共有10名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与。该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属于课题组成员共同所有,他的博士论文引用该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属于学术范围内的正常使用。

  徐某认为,某大学仅是因为部分学术论坛及网站上出现了关于他的论文抄袭的帖子,就启动调查,并且拒绝告知其调查组成员、拒绝向其提供认定其博士论文构成抄袭的结论报告、拒绝听取其陈述,非法剥夺了他的合法权益,且某大学所适用的《某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系违法通过。

  市法院认为,依据《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及公众对“抄袭”的普遍认知,对于在先公开发表的文字作品中的文字,若未标注引用而直接使用应属“抄袭”。且在徐某博士论文作者独创性声明中已标示:“论文中取得的研究成果除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括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括本人为获得其他学位而使用过的材料。”某大学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徐某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大量未经标注引用而直接使用他人在先发表的学位论文的事实,故认定徐某博士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某大学在调查过程中履行了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及告知原告申请回避权等相关程序,程序合法。

  《某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系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制定,经某大学学术委员会及教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17年1月10日颁布实施,并经教工代表大会追认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的通过、实施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某大学对徐某启动调查程序,可以适用上述规范性文件。故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行政判决既要维护行政行为程序正义,又要推进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实现,推进法治实践中的社会共识。

  本案例大量阐述了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关程序方面的内容,充分说明了程序正义在行政行为中的重要性。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范对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作出了大量程序方面的设置,以期达到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职责不仅要查清事实,对于行政机关程序违法问题也应予以纠正,只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互相平衡,才能够真正实现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

  行政审判在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宗旨之上,同时也要实现社会价值,推进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实现,推进法治实践中的社会共识。学术造假是近年来社会上比较热点的问题,很多学术不端的行为在先行规范中并没有明确的限定。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对抄袭含义进行了界定,结合公众的认知以及在论文编撰过程中对于他人论文的援引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了说明,对于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严正学术造假之风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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