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硕士研究生答辩工作的有关规定
2020-11-19本站
关于硕士研究生答辩工作的有关规定,1、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主席由教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对学位论文要求的标准,对论文水平、研究生答辩情况进行评议,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的评语,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分委员会。论文答辩由答辩秘书作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无误后签字。非涉密论文答辩需公开进行。
学位论文未通过,但有修改补充的条件,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
1、答辩前负责每位研究生两本论文及两份论文评阅意见表的送达,论文评阅意见表的回收。
3、推荐阅读:正态性检验。携带答辩材料到研究生教学秘书处领取答辩投票(校学位办盖章有效)、评分表、公告。
4、安排答辩时间、地点并张贴答辩公告(保密论文除外),通知答辩委员会成员。
5、做好答辩记录及答辩委员会决议(参照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提纲),分发答辩投票和评分表并负责监票。
6、核查答辩委员会主席是否亲笔签名,对答辩材料中各项内容按归档目录顺序整理,核实无误后,将答辩材料和论文报送分委员会秘书。
4、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列席人员在经主席同意后也可提问)。提问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
6、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评议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况,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在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时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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